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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道德与法律
日期:2012-06-11 00:00  作者: 

感受道德与法律

宁陕检察院  王乐

如果时间是可以倒流的,就让我们回到二十五年前,----月已西斜,滨江小城的中心医院,一个婴儿清脆的啼哭声打破了这夜的宁静,由此,也拉开了本文序幕。

二十五年后的今天,这个婴儿,不,确切地讲,应该是一名法学本科生,坐在电脑旁,用键盘勾勒出他眼中的道德与法律。如果说,二十五年前这个婴儿的出生,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事实,那么从法律专业角度来描述就是:自然人的出生。法律赠与他的第一份礼物就是赋予他民事权利能力,而这个事实的出现又必须附加在一个合法合理的前提----结婚行为,用法律职业者的眼光来看其实就是一个经过申请得到批准的行政许可。八十年代的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还没有吹到这座滨江小城,结婚虽然已经没有西周时期的“六礼”繁俗,但也并不像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变的如此简单,这些风俗习惯在今天看来,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而在中国古代,则是法律。虽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的旧礼早已被批判地一无是处,甚至在《婚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我们谁又敢说,中国古代的传统道德和法律对我们今天的生活没有丝毫影响,历史也许会出现“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断代,但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基础,却从未出现过断裂。

战国末期的儒家学者荀子,第一次将“道德”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在其所著的《劝学》中有:“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意思是要学到《礼经》才算毕业,才算达到了道德的顶峰。法国著名思想家霍尔巴赫也说过:“做善事,为他人的幸福尽力,扶助他人,就是道德。”不去深究道德的真意,因为行动中的道德远比思想中的道德更有意义。道德似乎一出生,就被看作是天生的宣传资料,从理论到著作,从报纸到网络,从故事到电影,从歌曲到电视剧,当今社会,无时无处都闪耀着道德的身影,车上、路上、甚至厕上,遍地都是,道德俨然成为了一面镜子,每时每刻在捕捉人们的一举一动,文明社会急需把我们这些顽石雕琢成璞玉,作为进入圣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步。而在这当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在将自己锻造成美玉的同时,还要积极地肩负起打磨其他人的重任,也许用“打磨”来装饰人过于粗糙,那就借用一句美文来表达:“对人的塑造和培育”,这个群体就是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一个法制健全和法治完善的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应当是高尚而受尊敬的,江平教授在《做人与做律师》中写道:“学法律的,运用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是道德的要求,而对于法律职业者讲,就是法律的规制,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他们的道德标准也是不同。法律职业道德是作为法律职业者的三种职业境界里的最高层次,简单的说,就是和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法官--中立,检察官--忠诚,律师--敬业。

道德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却又不可分割,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晋代的“德礼入律”,唐代的“礼刑并用,德礼为本”,明朝的“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等等,无不彰显出道德和法律的源远流长,但二者却又始终无法相互替代,不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准五服以制罪”还是“八议”,“十恶”,法律始终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来支撑,而道德只是以人们心中对“礼”的敬畏来自我约束,封建社会“百兽有强弱,贵贱有等级”的宗法制度虽然体现了森严的等级差别,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又反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进思想,贵族和官吏所享有的“请、减、赎、官当”也只能适用在“十恶”以外的罪名上。因而,道德与法律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但这样,并不是说法律职业者一定要将道德与法律浑然分开,反而要求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修养必须是高于常人的,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说过:“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本质意义的,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法学院学生首先应该学的是法律职业道德,进而才是法律理论知识,没有健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即使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也是达不到法律职业者的标准---拥有高度法律批判精神,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信念和不失通达情理的人文关怀的。这种标准外化之后,就是“似乎是不思而有、不虑而行、自然而然”的一种状态,然而这种状态却又不仅仅是从几本书籍或几场讲座几个故事的学习中可以领悟和练就的。

综上,正是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所以,必然导致法学院培养模式达不到“开发学生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的要求,更不要说达到法律职业人的标准,东方会有哈佛,但什么时候出现却不知道,唯一能确定的就是今天一定不会出现。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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