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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明察秋毫改定性 嫌疑人危害公共安全获重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检察官明察秋毫改定性  嫌疑人危害公共安全获重刑



酒后开车回家,半路车辆失控,撞倒行人后没有停车救助反而加速前进,逃离事故现场前行数公里后车辆侧翻。2013年3月6日,临渭区公安局以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该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认真审查、分析、研究,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3年10月27日 ,王某带着妻儿和朋友聚会,和朋友在一起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醉醺醺的王某不顾朋友的劝阻,依然决定自己驾车回家。当王某驾车行驶至一村口时,将过马路的雷某撞倒,撞到倒雷某后,王某没有积极救助伤者而是加速开车离开现场,最终前行数公里后将车侧翻在路边的排水沟,并造成其妻儿双双受伤的后果。周围群众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看到有吊车、平板车,经调查得知,事发后,王某已联系好卖家谈妥价格,将该车卖与他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告知受害人雷某家属相关权利义务时,雷某家属提出在王某撞倒雷某之前还将一行人撞伤。对此,公诉部门会同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由于距案发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和公诉部门承办人走访了大量群众,终于查清在撞倒雷某之前确有将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的事实,并在事故点旁边的煤房找到王某车辆后视镜,经鉴定比对,该后视镜为王某肇事车辆后视镜。至此,该案的全部事实终于水落石出。但是该如何定性,经过研究讨论,公诉部门认为王某明知自己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死亡,且至一人死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渭区检察院: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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