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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入车底盗柴油 证据面前终现形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钻入车底盗柴油 证据面前终现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天黑钻入工地上停放的施工车辆下,采取拧松或卸掉油箱螺丝的办法盗取柴油。经南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窜至南郑县喜神坝乡汉宝高速公路一施工工地,见四周无人,马某某随即钻入停放在此的一辆翻斗车底部,用扳手将车底油箱的螺丝卸掉,泻出的柴油被其灌入事先准备好的两只油桶内,马某某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将盗取的柴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已处罚)。后马某某又采取同样的办法分三次在同一工地上盗窃工程车辆柴油,在最后一次实施作案时,被看护工程车的工人发现,报警后,马某某遂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对多次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马某某盗窃的柴油价值2700多元,数额较大。

检察官释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提醒大家,发家致富要依靠辛勤劳动获得,不义之财不可得,否则,害人害己,触犯刑律,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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