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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已涉罪 到案欲逃更不该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盗窃财物已涉罪 到案欲逃更不该

  吴某某,80后社会无业青年,年纪轻轻不学无术,总想着天上掉馅饼的美事,终因入室盗窃而落得个失去自由的下场。由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5月10日21时许,租住在南郑县胡家营镇农贸市场康某家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发现同样租住在此的邻居高某没有回到租住的房屋内,吴某某产生了到高某屋里搞点钱花的歪念,遂用一根铁棒将门锁撬松,然后用身体强行将房门撞开,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手机,吴某某遂离开作案现场。案发后,吴某某被亲属带到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在配合办案民警追寻赃物的过程中,吴某某以上厕所的名义企图逃跑,但很快被民警抓获。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价值3000多元。破案后,被盗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吴某某被亲属带到公安机关虽然也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在协助民警追赃过程中逃跑又被抓获,表明其无主动归案的意愿,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鉴于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且所盗财物已追回等具体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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