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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唤起浪子回头心
日期:2015-04-20 00:00  作者: 

大荔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唤起浪子回头心

2013年6月2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窜至本县范家镇一农民家中,盗窃10000元现金。赃款被挥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官在讯问中了解到赵某某的成长情况,多次到赵某某村上走访了解,调查赵某某的一贯表现,成长经历,分析犯罪原因,考察帮教条件等。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赵某某家长写出了保证书,检察机关、派出所和家长签订了关于赵某某的帮教协议和帮教措施。鉴于赵某某作案时年满17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家属退赔赃款后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社会调查材料,赵某某6岁时丧母,家庭教育有缺失,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恶性,本次盗窃也是初犯、偶犯。本着“教育、挽救、感化”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六个月。

后对赵某某进行跟踪考察,每月找其谈心,了解生活工作情况和心理动态。赵某某每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两份思想汇报材料,表达了真心悔罪和真诚改造,重新做人的决心和勇气。现赵某某在西安一饭店打工,自食其力。赵某的母亲每月向办案检察官表示谢意和欣慰。本案对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李大跃 刘利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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