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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男子酒后滋事毁财物,被处刑罚悔当初
日期:2015-07-23 00:00  作者: 

镇巴一男子酒后滋事,损毁自来水供水主管道,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该男子被判处管制六个月的刑罚。

2014年8月的一天,程某酒后回家,在卫生间呕吐后,因自来水管道无水,无法冲排呕吐物,便产生愤怒情绪,拿上自家剁骨用的砍刀,来到镇巴县永乐镇供水工程减压池处,用砍刀将三根供水主管道、蓄水塔上三根水管砍断,致使管内自来水全部外泄,造成该镇三个村的自来水供应中断4天。

 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仅因为酒后呕吐家中自来水管无水,便发泄不满情绪,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何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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