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以案说法 >> 详细内容
乾县检察院成功公诉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乾县检察院成功公诉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乾县某甲纺织公司的老总胡某为了拓展棉纱销量,通过远在江苏的一个体户郭某为其代为销售棉纱。这一看似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却隐藏着买卖双方的罪恶交易。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成功公诉了该县首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法律尊严。

案情简介:某天,郭某通过电传向胡某发来了一个从未见过的远在江苏的某乙纺织公司名称,让胡某将之前与其交易的三十余万元棉纱款全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则是这个江苏乙纺织公司。胡某明知自己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从来没有过生意往来,而且郭某是个体户,无法独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胡某还是为了生意义气为郭某开出了受票方为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甲公司和郭某之间交易的30余万元,税款共计4万余元。乙公司收到税票后将税款全部抵扣,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且税额超过5000元的,开票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确实与郭某有三十余万元的棉纱交易,但由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受票方应当为郭某,不能向第三方代开发票。胡某明知自己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交易往来,还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税款被抵扣,国家税款受损,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他人虚开”的行为。该案经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起诉至乾县人民法院,等待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面会越来越广。检察官在此提醒:切记法律规定,诚实守信经商,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或顺水人情而触犯税务管理法规,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供稿:乾县检察院 :党政、 李宝华)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