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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 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实际状况界定的五项主要理念是: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在上述法治理念中,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才能全面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做到胸中有全局;才能正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处的地位、肩负的职责及所追求的目标;才能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检察工作中法治理念的贯彻

理念通常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中的,具体的理念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理念只有与外在的具体制度和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着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与期望。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检察工作,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化,克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依法治国要求克服检察工作中的重配合,轻监督制约

法治是个人专制的对立物,是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的政治状态。依法治国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其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贯彻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源于权力的公共性、人民性。因此,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行政专横主义和司法专横主义。

具体到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目前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作为检察机关不愿意监督,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担心被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这便与“依法治国”所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背道而驰。

(二)执法为民与实践中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观念的对立

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标准,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国际社会之所以把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正当利益等宣布或确认为人权,不仅因为它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而且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执法为民,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立足本职,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这些要求转化成法律语言就是,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

此外,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把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三)公平正义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对立

公平正义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即法律及其实施最终能够实现或保障公平正义; 二是程序公正,即法律的运行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或者让人们相信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本身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由于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认识能力的局限,对实体公正的期待与预设不一定能够全面地、彻底地、直接地实现。现代法治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点转移到程序正义,这不仅是不得已的选择,而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选择。但是,这对于具有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深厚传统的中国来说,要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仍然有一定距离。表现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有人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说,“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

(四)重就案办案,轻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大局

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比较淡薄。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上述现象与执法人员大局意识不强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和方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检察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思想指引,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自己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甚至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无法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可能导致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损害司法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所以,首先,要坚定政治信念,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原则。坚持党对工作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应当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信念,以坚定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信念为基础,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探索保持队伍正确政治方向的长效机制。通过持续深入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放思想、检察机关“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使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深入每个检察人员心中,并体现于每个检察工作人员的实践。检察人员应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策略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对主张照搬照抄西方司法制度,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削弱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检察机关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等错误思潮坚决抵制。

其次,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办案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有机统一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取得理解和支持,取得党在政策和策略上的支持,争取有利的执法环境,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在具体案件的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又要严格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把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办案有机统一起来。

再次,坚持正确运用党的政治与适用法律的有机统一。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应当认识到二者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作用有所不同政策无法代替法律,克服只重政策、轻视法律,政策即是法的错误观念,但同时应当看到,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稳定性,而政策具有及时性与灵活性,二者并不因制定机关与程序不同而存在矛盾,反而具有互补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及时、深入研究党对于司法工作的政策,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及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落实政策的细致和相关举措。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追求检察工作个案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树立服务大局观念,充分有效行使检察职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防止用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有效克服狭隘的局部本位执法观,树立全方位的大局执法观。只有这样,检察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在当前一段时期对本院而言,即是要围绕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思考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辖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要紧紧围绕县委的“农业稳县、工业富县、科技强县、改革活县、依法治县”五大战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为我县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认真思考在执法办案中,是否是依照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是否真正做到了准确理解法律的精髓?是否真正做到了法律的准确适用?是否真正做到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落实到具体工作而言,关键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在发挥职能作用方面,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要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起来。既要通过依法、及时打击犯罪,实现对被侵害法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确保无辜者不受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检察官乃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系刑事程序进程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应寻找不同社会时期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平衡点,达到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当前实务中存在一种倾向,对于一些轻微涉罪行为,由于侦查机关固有的相对强烈的追诉倾向以及当前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案件指标考核的压力,往往主张均当作犯罪来处理(典型的例子如对于那些在赌场中从事端茶送水发牌等受雇人员应否当作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同时以法院此前的一些有罪判决作为应对检察机关对于这类行为作出不捕或不诉决定的反驳理由。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轻微涉罪行为是否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根据不同的社会时期、治安状况等因素形成自己独立的看法,而不能简单地以法院是否会作出有罪判决作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根据。

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celsus曾经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者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如妥善处理“抠法律字眼”与“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两者关系的当代写照。法律效果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必须坚决反对只讲所谓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做法。“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福祉,社会效果是检验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尺度。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追求社会效果,乃是与法律的终极目的相吻合的。忽视社会效果,忽视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而机械执法只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许霆案就是最好的明证之一。案件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在办案中能否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社会综合效果,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应有之义。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的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 即执法过程中所传递的法律价值必须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的认可。同时,社会效果不是随意制作和废除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一的,社会效果本身是法律效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本身不是两种效果,而是一种效果,不存在对立的关系,曲解或者滥用两个效果的统一,将社会效果当做脱离法律的托词,同样是对二者关系的错误理解。有学者曾就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做了精确的阐述,值得学习借鉴,“法律效果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别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何社会正义和公德,保障审判结果高公认度为主义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将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避免顾此失彼。”曹建明检察长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也曾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敏感性强、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处理时要特别慎重。”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两个效果是互相包含统一关系的。“在具体司法活动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是架设两者统一的桥梁,即当法律规范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当优先选择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解释。这种方法仍在法律的辐射或者覆盖范围之内,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常用的方法。”

(三)与时俱进更新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

法律具有时代性,尽管法律条文的文字虽基本是固定不变的,但其文字内涵及精神却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生巨大变化。“虽然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适用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相反,必须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所以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办案人员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与时俱进赋予法律新的内涵。检察人员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为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更要在执法活动中审视落后的、不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而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层面的回应。宽严相济就是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互补,实行区别对待、宽严互补。严,是突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对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偶犯、自首犯、立功犯、未成年人犯罪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及其他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宽大处理。办案中尤其注重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准确把握宽严界限,正确缩小打击面,坚持惩治首恶,教育多数,分化处理群体性犯罪案件,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如对于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外来务工的劳务人员等一般可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从制度上着眼,繁简分流,分类处理。“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在当前案件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既要把办案质量放在第一位,又要坚持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不能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牢记“三个至上”,自觉做到坚持“三个统一”,注重“三个效果”。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统一”,即检察工作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有机统一。“三个效果”,即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前述两个效果相统一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当前之所以强调法律适用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关键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高度复杂化和极强的变动性,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的特殊历史转型时期,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持续上升,城建拆迁、改造,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社会矛盾又相对集中,尤其是深圳人口结构复杂,各种利益矛盾交织,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在这种特殊的矛盾和碰撞中,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反映时代的需求,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甚至要与时俱进地发展法律。而且,在多样化和多元化地社会背景下,法律适用不再是单纯的的逻辑推演,而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考量。于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政治与社会价值考量,就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显著标志。

(四)培养专业化的检察职业群体,走“专业化道路”

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适用专业工作,业务素质欠缺者,不可能担负起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可能在执法过程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到实处,必须走“专业化道路”,通过多样的培训方式、奖惩机制,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培养出一批“专家型检察官”。

(五)深化检务公开,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提现,检察活动要体现民主性、扩大人民民主;人民检察院要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司法民主。“从检察机关来讲,要进一步研究如何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何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如何最大限度地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丰富公开的形式,切实做到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迅速、便捷地了解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我院工作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举措

() 结合实际,围绕并服务县委“农业稳县、工业富县、科技强县、改革活县、依法治县”五大战略,发挥职能作用。

我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迅速出台了《五年工作规划》,作为未来五年我院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确立了“严格执法、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廉洁高效、和谐进取”的思路,就是要以整合资源、培育精英、完善规范、务实开拓的方式,实现创新机制、转变观念、和谐高效、持续发展的目标,打造“特别敢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会监督”的检察机关,为保障和维护略阳良好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政务环境服务。《五年工作规划》为我院如何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明了具体方法。

(二)解放思想,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检察改革中

我院自觉把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起来,通过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监督机制。一是拓展检察工作空间,将侦查监督活动前移至侦查一线,提升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检警良性互动。针对因证据意识、办案视角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公安机关呈请批准逮捕案件出现不捕率过高及监督滞后性、被动性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指导派出所的侦查工作。通过业务培训、个案咨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形式,分片区为侦查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办案人员收集案件证据,强化对法庭证据采信标准的认识。二是为了配合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机制,主动向政法委建议并得到支持,组织专人与公安机关共同编撰《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使侦查取证工作更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提高侦查办案质量,节约司法资源。上述改革措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三)深化检务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途径加强规范建设

一是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使市民更加了解检察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维护诉讼参与人权益。如制订并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探索并建立不捕案件被害人告知制度,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措施,对在校学生犯罪不起诉后试行“回访制度”等,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三是健全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建立检务督察机制等。四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制定《人大代表联络五年规划》,指定专人督办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通过聘请代表、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广泛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措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使每位检察干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将法治理念落到实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系列科学的法治理念、观念和思想集合体,需要我们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学习、不断认识,通过深化学习与认识为检察工作注人新的生机和活力,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具体工作中践行、充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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