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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现状分析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伴随着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相继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颁布实施后,各地检察院法警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参与办案作为法警工作的中心任务,主动配合业务部门,积极参加严打斗争、重点整治和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为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则》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定性,各地检察院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理解和使用也不尽相同,致使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笔者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当前在参与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问题

(一)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职责权限定位不明确。

1996年高检院颁发的《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包括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八个方面。2001年颁发的《规则》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修订,在第4项职责中增加了“协助追捕逃犯”;第8项职责细化为“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增加了第9项职责“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2002年下发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在第4项职责作了修订,增加了“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参与办案”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参与办案”只是基于各级检察院对于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与检察办案过程密切相关的理解,尤其是第9项“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更是被用活用现。

(二)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认识不到位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各地检察院不尽相同。但多数是在自侦部门需要时,法警才参与对嫌疑人的看管、提解、押解、搜查等活动,不全程参与,自侦部门不需要法警的时候就不通知法警参与。不重视用警、不愿用警、不会用警的问题还十分突出。

(三)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新机制落实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检察机关一支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办案辅助力量。从这个定义来看,既然是一支办案辅助力量,就应当把法警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部位上去充分发挥作用。但在用警实践中,则出现了另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不很好地把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使用起来,整合配置好这支有限的办案力量,把他全力投放在办案一线工作中去发挥职能作用。而是恰恰相反,相当部分基层院把法警化整为零,分散在其他部门,从事其他工作,法警只保留了一块牌子。这既是对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也是对法警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不负责任,不符合警察的本质特点和内在要求。

(四)重形式、轻实质、检警协作办案配合不到位。

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单位重形式、轻实质、检警协作办案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其具体表现是:一是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一般不是全过程参与,而是检察官认为需要法警的时候才参与看管、押解、搜查;在询问、审讯、调查取证等环节都不让法警参与;二是在参与办案过程中,主办检察官不把案情告诉法警,法警不能参与案件的分析讨论;三是在对待和处理上,把法警视为检察官的附属物,而不是办案的重要力量;四是在落实政治和物质奖励政策上不是一视同仁,在办理同一个案子上,往往是检察官有奖励而法警没有。

(五)法警队伍编队管理落实不到位。

法警不归队就不能依法履职,更无法参与办案。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警不能归队管理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人员编制不足,法警分散在其他部门工作,不从事法警业务,尤以基层院普遍。若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将严重影响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参与办案活动,更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长远建设和全面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司法警察履职的需要。

现行的《条例》是1996年高检院颁发的,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唯一的法规性文件,至今已有十几年时间,是根据当时的检察工作形势和司法警察特点制定。当时的办案任务不重,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一个基层院一年也办不了几件案子,单由检察官的力量来完成就足够了。再且,当时的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少,法警一般是从一些工人(驾驶员)改任的,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没有能力参与办案,法警只是从事一些开车、打杂的勤务性工作。介于当时的实际,该《条例》没有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新形势下,随着办案任务的不断加重,特别是自侦办案力量、侦查手段等严重不足的问题突显出来。因此,整合检察资源,增强办案力量已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在反映,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也就成了客观的必然要求。但是,沿续了十几年之久的《条例》没有作任何修改,与之相配套的《规则》,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一部分人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法理性、合法性上提出了质疑。故现行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领导观念没有根本改变、对法警工作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到位。

长期以来,不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问题不是哪个地区、哪个单位才存在的问题,而是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是带普遍性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有历史的和现实的两大方面:一是从历史原因看,法警队伍组建时间短、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长期从事一些法警职能以外的工勤事务性工作,不履职、不办案,形成了有没有法警参与办案,检察办案工作都能照常开展的刻版印象。因此,对法警的建设和发展从一开始就不被领导所重视。二是从现实原因看,法警机构设置上就十分滞后。法警单独列编也只是近两年的事,在人员配备上虽然较以前有了一些增加,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警不能归队管理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法警分散在其他部门工作,不从事法警业务。三是法警履职上看,虽有了一些变化,但多数是在办案部门需要时,法警才参与对嫌疑人的看管、提解、押解、搜查等活动,不全程参与,办案部门不需要法警的时候就不通知法警参与。

(三)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法警察必须在检察长的领导或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办案从法律法规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从而导致一部分人对司法警察的职能和作用在认识上没有根本转变,仍然用老眼光看待正在发展变化中的新问题。同时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办案水平较低,不能真正承担起办案重任,也使得一部份人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

(五)编制少,用警观念不强

由于检察机关总体的人员编制少,领导不愿意把法警集中起来进行管理,一些单位的领导传统用警的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把法警混同于工勤人员,用警随意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从法理上明确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条例》和《规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这两个法规性文件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不适应司法警察履职需要的问题已突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已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因此,修订和完善这两部法律法规是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必然反映。把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从法律法规上固定下来,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的职权,使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合法性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二)转变观念,正确定位,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和建设。

转变观念,特别是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对司法警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建设,才是改变司法警察现状的关键。首先各级领导要真正转变观念,从思想认识上彻底摒弃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的陈旧观念,摒弃司法警察是打杂的刻板印象;其次对司法警察必须有一个正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系列的一个警种,是检察机关法定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案件的辅助力量。其职能是由《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来调整规范的,而检察官的职能是由《检察官法》来调整规范的,因此,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具有同等地位,而不是检察官的附属物;第三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建设。逐步把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学历高、年轻有为的同志充实到法警队伍中来,把那些长期不能归队、不在法警岗位上工作、不履行法警职责、不适合作法警工作的法警坚决调离法警队伍;第四要加强对法警队伍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办案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检察体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检警办案新模式,整合检察办案资源。

为促使法警依法全面履职逐步走向正轨,近几年,一些学者单方面提出了“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该模式着重强调的是法警在办案活动中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是探讨性的、过度性的、初级性的,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法警被动式参与办案。由于法警是协助和配合办案,办案部门需要你协助你才能协助,需要你配合你才能配合,是否需要你,需要你在哪个环节协助、需要你在哪个环节配合是由侦查部门来定,法警没有权力来决定;二是没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配合随意性大,法警参与办案难以走向正轨。三是在“看审分离”的主流下,该模式已失去了存在载体。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入手进行深层次的改革。首先是应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检警配合办案制度和规定,明确检警在办案中各司职责,各负其责,纠正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的问题,纠正习惯性不用警的问题,纠正警务部门单方努力,一箱情愿的局面。其次是探索推行侦查权的决定权与执行权既分离又统一的侦查新模式。即案件是否展开初查或侦查、如何侦查、怎么突破等层面的工作由检察官来决定,侦查活动中的具体事物性层面上的工作由司法警察来执行。真正让检察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研究案件、突破案件,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从实质上真正整合检察资源,合力办案。

(四)调整法警编制,优化法警结构,提高法警素质,合理配置警力,落实归队管理,集中警力办案。

调整法警编制,优化法警结构,提高法警素质是当前解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通过调整法警编制来优化解决法警严重老化的问题。重点是要解决法警占编不履职,占位不在岗的问题。要通过调整法警编制优化法警结构,提高法警素质,把学历高,年纪轻的新生力量补充到法警队伍中来,充实办案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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