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在防止错案发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为了防止错捕,笔者认为应做到:
一、对案卷分步审查,规范质量标准
首先,接到《报请逮捕书》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对材料不全的案件,及时通知侦查部门补充。其次,对全案审查实行“六必查”即: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告知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审查强制措施是否得当,审查讯问、询问笔录是否规范,审查扣押、搜查、辨认等事项是否符合程序,审查侦查机关告知事项是否及时。再次,认真阅卷,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认定、列出需要说明的问题。在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原则的基础上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证据间的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真伪性、证据材料的逻辑性、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以及其他相关类证据的链接性等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使批捕案件的证据经得起检验。最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
二、适用宽严政策,保证案件质量
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对犯罪数额较小、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尽量避免使用逮捕、搜查等强制措施;对罪与非罪边缘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法决定不起诉,通过办案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长效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层级办案责任制度。就是以案件承办人为主,在分管检察长领导
下,依法独立承办案件,享有批捕和不批捕以及对立案监督、复核证据、纠正违法、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等事项的的建议权。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二是实行重大、疑难案件检委会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检委会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此,凡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检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检委会发挥集体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级院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通过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执法档案”是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一项内容,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执法档案”的管理采取“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测评”的方式,对个案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同时,依据个人执法档案实行错案追究制,对违反规定办案、滥用强制措施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情况,按照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程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办案人及相关领导责任。同时,“执法档案”考核结果及党组认定结论,也是作为干警评优、奖励、提拔重用及惩处等的依据。
四、加强侦、捕衔接,建立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重特大案件案前通报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特大案件立案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对所立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要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做到对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案件发案、立案、破案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时,就能更准确地掌握相关情况,及时作出侦查指导意见,保证批捕质量。
2、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不仅为公安机关和侦监部门的办案人员创造了相互信任了解的机会,增强了双方的联系,而且有利于消除在办案中引起的不必要误会,提高双方的办案效率与质量。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
工作和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对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上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分类,总结出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进行问题研究和原因分析,制定出对策和方法;对出现的分歧意见或存在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及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3、建立提前介入、捕前会审制度。加强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规范案件提请逮捕和审查逮捕工作,在公、检两家实施捕前会审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切实发挥其在案件的准确定性、缩短办案时间、降低不捕率、确保案件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了解发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做好引导工作。在审查批捕案件时,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审查案件现有证据能否起诉,如果不能起诉,又需要补充什么证据。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说明理由;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随案将侦查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详细罗列出来;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4、建立旁听制度。为提高和确保批捕案件质量,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公、检两家试行侦查人员列席、旁听案件讨论制度,主动邀请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旁听批捕案件的讨论,使侦查人员加深对证据材料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批捕阶段的证据要求,从理性和感性上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和了解,为提高批捕案件质量奠定基础。
5、审查逮捕案件诉讼进程跟踪制度。案件的诉讼情况,尤其是法院判决情况是检验我们批捕环节质量高低的一个标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批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提高案件质量有着指导意义。为此皋兰院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诉讼进程跟踪制度,对捕后案件各诉讼环节的处理结果进行同步跟踪,并对捕后轻刑的案件进行逐案逐人剖析,查找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中吸取教训。该项制度推行大大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有力的降低了捕后轻刑判决率,促进了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提高。
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我们要把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优选人才等多种措施,努力促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信息,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切实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