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推出的一项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的理性把握,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和对策更加成熟、全面,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审查逮捕实践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审查逮捕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作用,而且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准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不当运用则可能侵犯人权。所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辨证关系,把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但目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在工作中加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的传统执法观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问题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在办理案件时,有将宽严相济的理解偏向“严”的一面,对于应当“宽”的一面重视不够,存在宁严勿宽的思想,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强制措施在实际上又含有惩罚的特征,所以通常人们认为逮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措施,办案部门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舆论压力,还要担心被害人上访,这就使得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着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不捕率来衡量批捕质量等传统理念。
2、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其一是虽然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执行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其二是由于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没有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微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一家执
行难度大。其三是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逮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尚无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当事人是否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而在审查逮捕环节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无法律规定可以撤消案件。其四是不捕案件后续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对不捕案件的其他配套强制措施规定不明确,如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制度,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方法和责任等均不明确,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有无保证措施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采取宁捕勿错的观念。另一方面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必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到社会上,而目前社会帮教措施社区矫正工作还比较滞后,相应的法规尚不健全。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监督管理、教育挽救,一些人还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必然会使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3、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个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侦查监督部门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
4、办案力量不足。当前,侦查监督部门主要业务量逐年上升,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导致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疲于应付,难以投入更多有效精力,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大大增加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量,而不是减少工作量。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简单做出批捕决定,办案精力投入不会很大,但是现在不仅要分案处理,还要深入调查了解,以减少涉检信访风险,有的还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这就需要增加成倍的精力。
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对策
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统一司法理念,转变执法观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当严则严,维护社会稳定。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始终注意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做到该批捕的坚决依法批捕,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犯罪和假
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以人为本,当宽则宽,体现社会宽容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初次实施轻微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及同事同学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体现从宽精神,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原则上不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始终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他们走上正确道路。三是准确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调节可能的案件,通过征求被害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时充分的了解双方对于案件处理,特别是对于民事赔偿方面的意见,经过启动和解制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真诚谅解的,侦监部门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这为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也受到有效的教育,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从而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五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法律程序,审查期限在七天内办结的,提速三天内完成,以节约诉讼资源。
2、加强刑事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一是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明确规定,便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二是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愿,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允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三是规定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捕的权限,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案件立案后,甚至提请批捕后,当事人依法和解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后撤销案件。
3、调整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改进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二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工作认识,商讨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微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问题。使各机关既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既要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又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办案资源。一是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以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办案水平,同时为改善侦查监督部门人手少,任务重的现状,侦监部门应大力推进以增强整体效能为重点的检察一体化机制,做到由院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调度,有效整合办案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办理案件,使现有的办案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依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解决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