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民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涉法涉检上访呈一定的良性上升态势,成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及时、公正、文明、高效地做好涉检上访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使命和政治责任。因之,涉检上访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亦具有相当大的工作难度和困惑,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究。为此,笔者就涉检上访的成因和源头治理对策试陈己见,以求共识。
—、成因之我见
形成涉检上访的原因是诸多方面、较为复杂的,既有共性原因,又有个性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法律原因,又有历史原因。通过对近年来一些涉检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和求证,成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办案方面
1、存在运用法律不当、司法不公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以及裁量幅度弹性过大等现象,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公平处理,引发当事人反复上访。
2、有些司法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强,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执法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一些司法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或部门管辖,或不够立案标准的,未能及时向控告人或举报人反馈,说明理由或指明投诉渠道,控告人或举报人认为是压案不查或包庇罪犯;有的案件作出不捕、不诉、撤案或不抗诉决定后,没有对当事人的异议及时解释说服,做好息访息诉工作;有的对缠访对象缠诉重视不够,没有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错过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机会,导致久访不息。如我院经常接到群众反映农村财务问题的举报。按照规定,此类问题管辖本已明确,但相关部门之间仍存在不愿受理的现象,往往是一推了事,相互扯皮“踢皮球”,群众告状无门。
3、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申诉。由于受经济利益、人情关系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等因素影响,个别执法部门或办案人员,不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办案,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证据鉴别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有的案件关键证据没有及时、合法地提取固定,导致事后无法补充,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形成冤假错案,引发当事人上访申诉。由于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长年累月无法处理。有些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的上访申诉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4、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遇难题就“踢皮球”。个别干警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其上级机关又不引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由于案件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5、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许多涉法涉检上访问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当事人既不服公安、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也不服法院的判决,上访时几家连着告;有的案件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或者答复意见不一致,使当事人误解,造成缠访缠诉。
6、因管辖范围交叉,相关部门分流、办理不及时。如村民集体上访控告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政府下拨的救灾、抢险、扶贫等款物,其中有的是公安管辖,有的是检察机关管辖,由于受理单位不能及时正确地分流、办理,致使村民集体重复越级上访。
〈二〉上访者方面
1、对法律理解不全面。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通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入透彻,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延不办,故而上访。
2、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或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误解。有的当事人把不应由检察院管辖的纠纷提交到检察院。比如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侵占、商业贿赂、涉税案件,当事人举报到检察机关等。由于当事人没有搞清楚具体的受案机关,往往误认为是检察院推诿扯皮、“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
3、不懂法律程序。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注意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4、无理缠访缠诉。有的案件当事人只关注自身利益,没有客观正确地看待问题,片面认为其要求合理,因得不到满足,而反复上访;有的认为上访次数越多,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得就越快,不论问题大小,动辄越级重复上访;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甚至煽动他人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5、心态较难调整。经历了繁复的诉讼程序之后,当事人把全部的希望寄托于法院的判决,一旦得知审判结果对其不利,当事人往往难以承受这种心理落差,质疑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从此开始不服判决的长期申诉,希望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来纠正这种结果;如果申诉被驳回,转而控告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三〉法律法规方面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以及工作制度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尴尬。
1、对信访行为的规范太松、太宽,对信访人滥用诉权缺乏法律制约。如对信访次数、时间、内容无限制,助长了多部门上访、随意上访、长期上访和缠诉;对无理取闹缠诉的,只要不发生恶性事件,任何人及部门都没有办法;对无理取闹发生恶事事件的惩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相反,对个别长期上访者,出于种种考虑而给予特殊照顾以息事宁人的做法,也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使有的上访者产生“坚持上访就有好处”、“将上访进行到底”的不良想法。
2、处访机制不健全。对各级信访工作的职能、程序、办理期限等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组织协调工作还相对薄弱,缺乏完善、高效、灵敏的信访网络体系,催办、督办缺乏保障制度来落实。一旦出现问题,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甚至断层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3、处理涉法涉检上访案件制度不尽完善,接访力量薄弱。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的提高,涉法涉检上访案件不断出现,但我们至今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长效工作机制。又由于接访人员少,信访量大,无法及时调查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也影响了问题的解决。
4、对某些错案,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性诉讼程序,部分信访人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
〈四〉历史遗留问题方面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随着形势均有所不同,办案水平也受到历史的局限,用现在的法律去衡量历史遗留的问题,有的应予纠正。但由于时过境迁,取证比较困难,一些案件当事人已消失,物证书证被销毁,无法取证,仅凭上访人时下的陈述难以定案,问题反反复复,久拖不决。
〈五〉检察机关涉访工作方面
1、无解决问题的实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对群众提出的实质性困难和问题,有时只能停留在劝告和安慰的层面上,无解决问题的权能。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需在人大、政府、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
2、“首办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推行“首办责任制”,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控申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相当普遍。观念上的误区,加上机制上的缺陷,使得有的业务部门“首办”意识相对淡薄,工作力度不够,案件办理不力。
3、内部信访机制有缺陷。
一是没有把息诉列为衡量检察工作质量标准之一进行检查考核,各职能部门在办案的同时对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在制度上不明确,在息诉工作方面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
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完善信访互动机制,相互缺乏及时沟通、配合和协作。
三是对案件的答复息诉工作缺乏紧密衔接和规范的工作流程,控申部门往往在接待其他部门已答复过的来访人时,无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十分准确的解释,导致来访者不满意。
4、缺乏处置权。检察机关对无理取闹、行为过激的闹访者,除采取耐心的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外,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既无类似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权,也无类似法院的司法拘留权。在闹访事件发生时,因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无理上访者,尤其是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能采取任何措施,只能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从而造成部分信访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对自己没办法,而不断到检察机关闹访、缠访。
5、思想认识仍未到位。有的检察院仅将检察长接待日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将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全部集中在一个月几次的检察长接待日解决,而相配套的信访流程管理及信访责任制仍未健全,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缺乏保障。
6、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在信访接待中,上访人所提出的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法规等,接待人员有时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解释不透、不到位,收不到较好的接访效果。
二、治理之我见
笔者认为,要搞好涉检上访工作,除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接待、疏导、宣传、答复等基础性工作,还应着力展开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探索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申诉人公布办案程序,展示相关证据的工作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探索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争取社会的认可。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在公开审查中通过采取公开听证程序、公开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案件争议焦点等方式,围绕事实和证据逐一质证,在案件审查公开、客观、合法的基础上,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进行辩论,也可聘请律师代理。实行听证制度有三大好处:一是增加办案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消除上访人对办案人员的误解和偏见,从办案程序、证据和法律的角度说服上访者,强化办案的质量;二是对案件当事人有一个明确具体的交代,可排除其思想上的顾虑,澄清是非,平息怒气,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三是使上访者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二〉建立公开咨询工作制度。对疑难访和缠访缠诉案件,及时提请专家咨询论证,认真听取有关专家意见,通过专家咨询的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对疑难案件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一同进行公开答复咨询。有关咨询工作还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以提高答复的实效性、公信度和权威性。
〈三〉研究确定上访时效。就是从法律的层次研究确定涉法涉检上访时效,彻底根治“来信来访满天飞,胡搅蛮缠无休止”的。弊端。这样做的好处是:(1)各级控申部门对长期无理取闹的上访老户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把精力集中在接待和处理新信访,研究新问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2)上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积极上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办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要求控申部门对上访老户的问题积极受理,不得对上访老户的问题“踢皮球”、搞弹簧政策和压案不办。
〈四〉尝试新的涉法涉检上访息诉工作途径。一是引入律师参与申诉复查阶段的息诉过程。由于上访人的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在申诉过程中又对检察机关存有戒备的心理,当复查结论与其主观愿望不一致时,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上访人对其聘请的律师是非常信任的,对律师言听计从。如让律师参与息诉工作,有利于从心理上减少上诉人的对立情绪,形成一定共鸣,较容易接受复查结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如在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申诉过程中,由人民监督员充当调解员,通过调解使矛盾双方交换意见,求同存异取得谅解,消除纷争,从而达到和解。三是推行“一站式大接访制”,变控申部门单一接访,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互动的综合接访,同时可为方便群众来访,提高接访效率,实行“预约点名接访制”和“九五接访工作制”,实践证明,成效显著,深受欢迎和称赞。
总之,涉检上访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事关大局事关稳定的民心民生工程,其成因还需我们不断地解析,其源头治理对策还需我们不断地探究,论证的课题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