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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几个弊端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本网讯(刘小敏)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败坏国家声誉,降低政府的威信,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通过对近几年来我们开展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撤案和不诉比例较高,起诉到法院的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实刑少,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较多,量刑畸轻的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中央和地方对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存在的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从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案30人,除2008年办理的张才、赵培兰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刑事拘留外,其余19案中2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20案30人,但相对不诉就达17人,存疑不诉2人,撤案2人,起诉法院后作出有罪判决的仅有7人,且均为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就会丢掉自己的“铁饭碗”,公职人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这就要求他们的行为始终得保持公正、勤勉、廉洁,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无疑会腐败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在适用不诉、缓刑及负予刑事处罚上过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轻刑化显失均衡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承担什么养的责任。渎职侵权犯罪在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却被判处缓刑,缓刑制度成为了很多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这明显有悖于社会一般公众的价值取向,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应有的信赖,对其能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同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与罪责相适应原则产生冲突,有悖刑罚公正的要求,同时也折射出社会公平的严重失衡。

二、量刑轻刑化严重削弱了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渎职侵权犯罪是以结果评估的,如果渎职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也就相安无事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最多判个缓刑、顶个虚罚,工作保住不受大的影响,最多就是撤销其领导职务,其实实质是对官员渎职行为的一种“纵容”。量刑轻刑化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抑制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同时没有起到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警示作用。量刑轻刑化致使法律丧失了应有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三、量刑轻刑化给反渎职侵权工作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缓刑适用过多,在老百姓看来,当官的犯罪还能自由自在的生活,致使群众对司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影响到案件承办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恶化了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

四、量刑轻刑化易滋生司法腐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必须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渎职犯罪在判处罪责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司法腐败,这种腐败是滥用职权罪导致的司法领域的二次滥用。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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