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该如何量刑
日期:2011-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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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4月7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陕EGN28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10国道华阴段荣院路口将行人乔某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未救助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乔某无责任。同时受害人乔某伤情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现对于张某该如何量刑,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逃逸才负事故全部责任,结合对受害人乔某造成重伤的法律后果,张某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能再因张某有逃逸的加重情节,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也造成受害人乔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因其具有逃逸情节,故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结合一人重伤的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已成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若又因其逃逸,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同一行为作两次评价,违反了“禁止对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