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担负着维护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却存在着民行申诉案件案源较少的现状,影响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制约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下面,笔者试就如何拓展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谈几点看法。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拓展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民行申诉案件案源较少的现状,依然制约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宣传不到位,案源线索匮乏。一般情况下,如果重视某类案件办理的宣传工作,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就会取得明显成效,对贪污、贿赂、渎职、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打击成果就是有力的证明。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就存在着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宣传,但是,宣传效果依然不尽人意,不少群众知道不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者到同级法院申诉,却不知道还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认识不到位,办案效率不高。由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抗诉改判率低,这种现状难以调动干警办案热情,存在畏难情绪,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同时,也挫伤了部分人民群众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正是实践中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改判率低,不但使办案干警产生认识偏差,同样也使部分人民群众产生认识误区。
(三)办案周期长,导致案源减少。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于受到严格的办案程序和自身职能的制约,再加上某些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导致一审案件短则在几个月内开庭再审,长的甚至将近一年法院才开庭再审,从开庭审理到作出判决往往又有一段较长时间,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这种过长的办案程序让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宁愿选择向法院申诉,而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四)监督限制多,制约权力行使。《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分则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又做了进一步限制,仅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这种事后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问题则无明确的规定,如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程序。而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又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等方面的监督。同时,法律未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享有调卷权、调查核实权、勘验检察权等权利,也制约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拓展。
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案源拓展的几点思考。
如何拓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案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完善:
(一)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目前,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了解大多只停留在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对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大多不了解,这对于民行检察部门的案源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受案范围、受案类型,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拓展申诉案件来源。
(二)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加大对民行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办案水平。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尤其针对如何适用新修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法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引导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时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将被动监督改为主动监督。目前民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这也是最重要的业务工作, 相对比较被动。对于社会矛盾较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对庭审过程、判决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民行检察人员提高对司法事件的敏锐触觉,培养主动监督的意识,增强发现司法不公的能力。
(四)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执行法律上努力与法院形成共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交流联系。通过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及时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三是加强与信访、纪检部门沟通协调。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般都会到各级信访部门或者是纪检部门上访,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些单位找到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提高工作的主动性。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