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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日期:2012-10-16 00:00  作者: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杨鹏 李王宁

案情简介:2011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系吸毒人员)和关某(有盗窃前科、系吸毒人员)二人开陕AEZ755红色QQ轿车去山西运城关帝庙玩,到黄汉大桥,因赵某驾车无驾驶证,车被交警扣留。第二天,二人缴纳罚款后,由于身上没钱,便决定不去运城,返回西安。因车燃油不多,无法回到西安。于是,关某就将车停在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虽未明确说明,但二人均是心照不宣,就是想伺机弄点钱。停留过程中,关某睡着,赵某伺机从一黑色越野车盗窃一白色挎包(包内有一万余元现金、一部佳能照相机和一部黑色苹果3手机)。后赵某上车叫醒关某,说自己盗窃一包,赶紧走。后关某开车带着赵某离开华山服务区。路途中,赵某给关某分得5000元现金,后赵某将照相机变卖3000元,给关某分得1500元,手机赵某自己私用。

犯罪嫌疑人关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某系赵某盗窃的共犯,构成盗窃罪。首先,赵某、关某均系吸毒人员,同时,关某亦有盗窃前科,两人互相知根知底,彼此用意也是心知肚明。虽然,关某将车开往华山服务区时,两人并未明确表示前去盗窃的意思,但从二人的境况、心理、行为上分析,两人行为上已形成默契,思想上已取得共通,达成了盗窃犯意的共识。其次,赵某盗窃后,立即叫醒关某,关某不仅开车带离了赵某,还将包内现金和相机变卖的钱两人对半分,由此推知,二人是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完成盗窃行为。事前有共谋,事后有分赃。故关某构成赵某盗窃的共犯,依法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先,关某将车开往华山服务区时,并为明确表示就是前往伺机盗窃,也就是说,关某事先并没有和赵某在盗窃上形成共谋。其次,赵某盗窃包时关某在车内睡觉,也就是说,关某并未参与赵某的盗窃行为。最后,赵某盗窃后,告诉关某盗窃事实,同时给关某分得钱款,关某只是事后的销赃行为。故关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某构成窝藏罪。首先,赵某盗窃时,关某并未和其事先共谋。其次,赵某盗窃后,告诉关某盗窃事实,关某便开车将赵某带离华山服务区,显然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故关某构成窝藏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赵某盗窃后,关某带离的行为,由于关某本身就和赵某开车同行,赵某叫关某开车带离也是顺理成章的,“同行不遗伴”,关某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也就是说关某没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告发,故不属于窝藏罪。其次,虽然关某和赵某没有明确盗窃的意思,赵某盗窃也没有实际参与,但是,当关某将车开往服务区时,用意是明确的,赵某也是心领神会的,故二人属于事先有共谋的盗窃,关某构成赵某盗窃的共犯,依法构成盗窃罪。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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