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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做法
日期:2015-01-28 00:00  作者: 

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做法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作为检察系统率先推出的一个改革内容迅速部署,并下发《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笔者所在院就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在内容上,拓宽广度求全面

一方面坚持“可以公开的全部公开”。该院严格按照高检院、省、市院规定,依法公开检察机关的职权、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等20多项检务公开内容,围绕在法律监督中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开了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工作的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坚持“未禁止公开的尽可能公开”。该院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对不捕、不诉、控告申诉、减刑假释等案件要求一律公开,对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案件,依法尽可能公开。如,在办理一起擅自砍伐树木,蓄积12.9立方米一案时,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公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二、在程序上,控制尺度求规范

一是规范公开流程,以管理促规范。公开过程“三步走”,要求事前有预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回访。对申请检务公开的案件,拟定公开预案,超前掌控可能因公开引发的情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检务公开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包括音像录制和文书记录。事后对案件及时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公开效果。二是建立工作机制,以机制促规范。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专家咨询机制、拟不批捕和不起诉的重大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和重大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机制等。如,湘河镇王某某民事申诉案,该院启动检务公开程序,邀请乡镇、村组干部及当地群众、申诉人到场,承办人公开核查结果,释法说理,申诉人最终息诉罢访。三是强化监督制约,以监督促规范。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检察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检务公开的督察,严格把关审批程序,依法纠正执法中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而乱公开的。

三、在方式上,挖掘深度求实效

一方面敞开大门“请进来”。把案件管理中心和控申举报接待窗口作为“民心工程”来打造,在案管中心接待大厅设立咨询台和专门接待员,配备电子触摸屏;同时设置律师阅卷室,配备专用电脑,便于律师及相关人员查询办案期限、流程等检务公开内容。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评议员工作机制,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务活动。另一方面坚持“走出去”。以乡镇检察联络室为依托,不断延伸检务公开触角。探索建立带案下乡公开审查机制,把放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审查,听取意见。如,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公诉部门带案下乡,邀请村民代表、乡村干部等参加公开审查,取得了较好效果。把新闻媒体作为检务公开的“窗口”,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在保障上,加大力度求发展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院党组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成立了“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细化责任,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强化思想保障。以检务公开和司法公正之间的辨证关系为重点,强化思想动员,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高对深化检务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实现 “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思想认识转变。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检务公开案件质量进行量化,凡被省市评定的检务公开精品案件,实行双奖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定期评议检务公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予以追究。(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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