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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有关做法
日期:2015-06-05 00:00  作者: 

推行自动轮案制度 促进司法规范公正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有关做法

刘建斌 许军望

为深入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按照高检院《2015年案件管理工作要点》有关“改进分案方式,探索实行基层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案件自动轮案制度”的要求和精神,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广,渭南市院积极探索实行自动轮案制度,由系统对案件实行自动轮案,直接分配到办案人员。自动轮案制度既减少了纵向管理层次和分案环节,提高了分案效率,又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从制度上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科学设置规则,规范案件分流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坚持把创新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全市检察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谋划推进,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实行自动轮案制度之前,各业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疑难案件“分案难”、简单案件“抢着办”以及办“关

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诸多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针对这些问题,在院领导和省院案管办的指导下,由案管部门牵头,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技术等部门积极合作,就案件分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深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分配功能,进一步修定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制定出台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分案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各业务部门实际情况,设置承办人员数额及位次顺序,由案管办收案员通过计算机自动轮案的方式将批捕案件、公诉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等直接分配给承办人办理,同时,将结果通过网络发送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内勤,确保自动流转制度顺利进行。

二、开展自动轮案,规范司法行为

自动流转制度是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行自动流转制度过程中,我们坚持案件统一受理、严格审查、分别处理、自动流转的程序环节。首先,明确案件案管办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起诉案件以及其他院移送的起诉案件等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其次,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赃证物是否移送,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第三,分别情形及时作出处理。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案管办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重大影

响的公诉案件等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移送。对案卷材料涉案款物不齐备或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齐或重新装订后另行移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对审查后不符合标准的案件,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部门。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编号。第四,在案件编号登记后,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受理时间为序依次录入相关案件信息,按照办案软件承办人排序的方式自动确定办案人,直接分配到承办人员,实现案件分配的透明化规范化。同时,案管部门于当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承办人。对于批准和决定逮捕案件,在侦查监督部门3名检察干警轮流办理;对于一审公诉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由9名干警轮流办理,上报审批和请示案件由3名干警轮流办理;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由5名干警轮流办理。自动轮案制度改变了原来案件由受理到分配业务部门再到承办人员的流程,有效加强了案件流程管理。

三、以自动轮案为主,以指定分案为辅

我们坚持以自动轮案为主、指定分案为例外的原则,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确定,分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承办人。但是,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同案追捕追诉案件、复议、复核等案件、具有法定回避或自行回避情形的案件以及承办人因工作变动、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原

因需要变更等特殊情形的,我们通过指定分配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方式对自动分案的结果进行变更,即实行指定分案,并对承办人作出调整。对于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指定办理的案件”作为变更案件承办人原因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过业务部门的主管副检察长审批。承办人因外出学习或请假有可能影响案件分配的,应填写《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审批表》并在前一天通知案管办,在此期间案管办对该办案人员将不再分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的照常轮案。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超过规定变更期限,仍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的,应书面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延期调整的原因,案管办审核后认为理由与原因成立的,方可进行变更。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分配的变更权限应严格使用,未经审批不能授权他人使用。

四、强化内部制约,确保取得实效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案件管理的核心价值。我们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案件管理工作全过程,落实和强化监督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从2008年开始,探索实行自动轮案制度,对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案件实行自动轮案。在进行自动轮案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检察业务开展全程、动态监督,依托案管系统随时跟踪每个案件的运行轨迹,保证所有案件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流转,通过对相关节点重点控制的案件流程控制机制,监督制约案件流转延伸,消除监督盲区,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

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监控,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确保检察机关每项司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进行。通过自动分案制度,不仅缩短了分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更重要的是将分案过程呈现在当事人面前,消除了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平衡了办案人员工作量,规范了干警的办案行为,提高了案件质量,杜绝了 “推案子”、“抢案子”、“案难分”的现象,有效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2008年至今,自动流转公诉案件1130件,批捕案件89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542件,民事行政案件18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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