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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新挑战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当前,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思维和能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只是我们还存在于自己的思维定势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寻赃”破案面临诸多新挑战,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水平亟待升级。 一、 侦查信息化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侦查信息化概念提出并应用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发现犯罪、侦破案件、取证固证及追逃追赃工作从中获益匪浅,但同时贪腐分子对抗信息化侦查的抗体也日渐强大。 (一)财产信息的失灵 1、资产隐匿现象普遍。资产隐匿的资产去向不明制约了受贿事实的认定,增强了犯罪嫌疑人抗审的信心。更严重的是,资产隐匿现象已呈现提前化、习惯化、普遍化和技术化趋势。借用他人命名义登记财产、对资产进行掩埋掩饰、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等隐匿资产行为,通常没有留下痕迹可供侦查,除非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之之外,一般难以查处。 2、资产分析技术落后。侦查部门干警学历构成以法学专业为绝对多数,一般不具备专门的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而且相关资产分析的软件未发展成熟,以技术手段填补专业知识短板的途径尚未打通。侦查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银行、股票等交易数据和交易代码等陌生信息,往往无从下手;勉强为之,又容易出现纰漏。 (二)通讯信息的失灵 1、信息沟通新工具方兴未艾。微信、有信、阿里、京东通信等新通讯工具出现,并被迅速占领市场。以“有信”为例,该APP于2013年11月14日发布,使用者只需要下载APP并绑定户主手机号码后,可免费拨打手机和座机,来电显示号码为“匿名号码”或者归属地为其他省市的随机号码,拨打和接听记录很难查证。新领域尚未被重视和有效监控,使用该通讯工具进行沟通的信息难以截获。 2、境外电话在境内使用的现象开始显现。随着电信市场国际化和通信资费下调,境外手机号码在境内开始普及,而且境外手机号码购买渠道很多,如可以通过淘宝等购物网站购买。笔者了解到,大陆地区目前已经有很多公司、企业高管开始使用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手机号码进行私密联络,境外电话的使用突破了检察机关一般的监控区间。 3、使用他人通讯工具或者不记名通讯工具。工信部发布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时,要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即便如此,当前市场上还是存在相当数量的不记名的手机卡和上网卡,这些通讯工具很容易被非法使用。目前,通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排查其在三大运营商注册通讯号码的方法,对于使用他人通讯工具或者不记名通讯工具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很难奏效。 4、敏感信息不再通过工具传递。即便通过何种安全的通讯方式,都不如当面沟通更安全。手机和电脑大规模普及以来,通讯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稍有常识者,一般不会将行受贿、请托事项、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方面信息通过传统通讯工具传播,这种思维模式从源头上威胁了信息化办案的可能。 (三)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供述的优势失灵 “不轻信口供”不能否定供述为“证据之王”的事实。审讯工作实践中,信息不对称对获取有罪供述一度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以这种方法成功办案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已经出现了主动性和智能性新特点。 1、不点不供日渐常态化。“由供到证”的审讯方式在当前职务犯罪办案工作中不可否认地还占有相当高的比例,通过宣讲政策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讲出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的方法难再奏效。过去的3年里,我们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面对宣讲教育和信息围攻,能够守口如瓶不为所动。理屈词穷,实在无言以对的时候,要求办案人员“点”一下,确定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某笔犯罪事实之后,才将该笔事实和盘托出,生怕说出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 2、真假交叉试探性供述日渐普遍。部分智商较高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假乱真、真假相间的供述方式,来试探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其供述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发现其虚假供述并作讯诘,那么其就会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进而在侦查后期实施大面积翻供。 3、恶意乱供应对乏术。部分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了到达浪费侦查周期进而脱罪的目的,在供述过程中故意将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供述为行贿人。行受贿事实一般存在于行受贿双方之间,旁证较少,侦查人员对此类供述无法辨别真假,不能及时排除,按照规定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容易在排除虚假供述方面浪费法定办案周期。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正能量产生了一定副作用财产申报、不动产登记等预防腐败制度起到了规范干部财产行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资产隐匿提前化的副作用;反腐败工作报道和影视宣传起到了震慑贪腐行为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产生了犯罪嫌疑人资产隐匿水平和抗审能力升级的副作用。不敢贪、不能贪在局部领域未达到预期,部分想继续贪腐的不法分子反而转换成了贪腐方式,隐蔽贪腐、小心贪腐、技术性贪腐等新方式不断出现。(二)规范手段被恶意利用同步录音录像、看审分离、禁止疲劳审讯、人民监督员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等规范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措施,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嫌疑人掌握并恶意利用。我们查办的某局级干部滥用职权案中,该犯罪嫌疑人在镜头下接受审讯时对办案人员破口大骂,甚至投掷水杯,态度非常恶劣。后来其对押解的司法警察炫耀说,只要有同步录音录像,他就闹,因为办案人员不敢把他怎么样,否则取证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三)朋友圈的交叉感染证据显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及行贿人在案发前,爱结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纪检、律师界的“朋友”,爱学习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方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专业书籍;另一方面,司法权力寻租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部分司法机关和部分律师违背职业操守,为有关干部、企业负责人出谋划策,帮助逃脱法律监管和打击。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办案手段和“套路”越来越熟悉,导致其归案后不点不供、恶意乱供、时供时翻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 三、侦查信息化需要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应当围绕“寻赃”构建和重组,以减少体力劳动、提高效率为目标,通过实战打造信息化办案队伍,推动侦查信息化不断升级。(一)以“寻赃”为核心重组信息化体系 1、“寻赃”成为侦查工作的重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能够证明渎职行为的书证较多,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空间不大,主要辩护点集中于责任分担、损失结果两点,把握这一点渎职罪基本无忧;而对于行受贿等“一对一”犯罪,除非被监控设备记录,否则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证实。在受案“零口供”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追查犯罪嫌疑人受贿资金去向成为支撑受贿罪成立的重要佐证,而且是重中之重。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秘密资金池,进可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退可“由证到供”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和升级,必须以“寻赃”为核心。 2、拓展“寻赃”信息研判的广度。对于直接财产信息必须扩大研判范围,在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法定代表人等查询等传统信息化范畴之外,我们近年已经将直接财产信息扩大到银行保管箱、保险理财、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领域,但是相应的协作机制还在进一步沟通。 3、深化“寻赃”信息研判深度。对于间接财产信息必须深入研判,间接财产信息指的的能够为“寻赃”提供一切线索的信息,如通过银行账户中每月定期打入的小额资金可能找到其隐匿它处或者他人名下的房产,通过恢复手机位置活动轨迹可以发现其情人居所或资产隐匿地点等,这些信息属于基础信息的衍生信息,必须予以重视。(二)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打通信息化平台 1、提高科技含量,大幅减少搜集基础信息的工作量。个案中,作为基础信息搜集工作的银行、股票等资产查询工作耗费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效果往往还不明显。对于银行查询工作,需要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对检察机关开通绿色查询通道,达到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犯罪嫌疑人在所有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的程度即可,办案人员获取开户信息后即可有针对性地调取存款信息. 2、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引进关键信息查询平台。近年来,我院已经将民政部门的婚育状况信息、组织部门的干部履历信息、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高铁和航班信息等端口接入,实现了即时获取信息的便利;同时,对通信、房产等信息的查询实现了发单协查与及时反馈的机制;与相关医院建立了“医生围着犯罪嫌疑人转”绿色体检通道和派医现场护航审讯工作的检医合作机制,效果良好。我们还缺少的查询端口有:公安机关户籍、大情报信息、技术侦查、互联网安全信息等,国安机关和电信公司短息内容查询平台等。 3、争取高检院领导,建立全国职务犯罪信息查询。在高检院领导下,以各省级检察院为主体,依托检察系统内网,总结不同行业、领域、部门的犯罪易发环节和行业潜规则,汇总各地区的侦查策略和规律,以“权力流”、“项目流”、“资金流”的逻辑关系建立全国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共享的方式实现各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和使用。(三)以实战为途径锤炼信息化办案队伍 1、必须与时俱进不掉队。职务犯罪侦查员面临各行各业各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仅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也要对心理学原理、经济学常识、移动互联网技术、信息工程知识有所涉猎,还要及时了解科技进步带来的、与侦查工作息息相关的新事物,如不懂互联网金融就不懂如何寻赃,不懂有信就不懂如何查获涉案信息。 2、必须以实战强化信息分析研判能力。办案实践是检验办案理论和办案策略正确与否的主要标准,也是推动办案方式和策略转变升级的重要途径。侦查人员要以不等不靠不怕的精神,勇于担当办案重任。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初查阶段是锻炼队伍信息分析能力的最好时机,该阶段犯罪信息较少,相关人员也未接触,需要吃透所有的信息进行研究,并判断是否到达立案标准;立案侦查阶段是检验之前分析成果的阶段,侦查人员对之前正确的判断再次内心确认,对之前错误的判断寻找原因,信息分析研判能力不断提高。 3、必须以创新提高侦查水平。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是对抗激烈的矛盾双方,双方你退我进、此消彼长。社会人员对我们一些陈旧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已经了如指掌,并产生了抗体,用就方法办理新案件已经越来越吃力。侦查人员如果想在这种对抗中取得胜利,必须不断总结思考,必须不断创新渠道和方式,搜集、捕捉有利于推进侦查的信息,推动案件办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魏曦 周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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