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华县一村支书转让土地收受好处费被判刑
日期:2011-11-27 00:00  作者: 
各界新闻网 www.gejiew.com 2009-10-23 10:08:01 作者:何治民 闫永江 记者 赵秀刚 来源:各界网

本报讯 (何治民 闫永江 记者 赵秀刚)为了谋取私利,华县赤水镇赤水村党支部书记吕宽平利用集体土地转让之机非法收取好处费,日前,该案被华县检察院起诉,吕宽平被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现年47岁的吕宽平,2003年以来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带领广大群众勤劳致富,但看到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日益“富裕”,便也向借机发家致富。2007年3月份,华县赤水中心卫生院院长孙炳武找到他说,赤水卫生院要盖门诊楼,需要在赤水街找一块地方,想买他们村的汽配二厂,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好处费。随后后吕宽平召集赤水村委会成员讨论关于转让汽车修配二厂事项,大家均同意以30万元将汽车修配二厂转让给赤水中心卫生院。同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了厂址转让协议书。2007年4月25日和9月15日,吕宽平从赤水卫生院分别以“二厂处理款2万元”及“暂收地皮4万元整”条据的形式领走6万元。后分别给行政村主任张保全(已不起诉)及第一村民组组长詹瑞杰(已不起诉)各一万元,自己得4万元。
华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吕宽平对集体所有的汽配二厂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是对集体财产权益的处分,是商业经营管理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七种活动范围,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故吕宽平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但吕宽平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处理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