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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柴起“火”伤人获赔偿,检察干警悉心调解得执行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陕西略阳7月20日讯(通讯员 宋伟 李锐杰)一墙之隔的邻居,因砍柴过界大动干戈,其中一人还被打成轻伤。为此,受伤者诉至法院,判决要求赔偿;打人者称家境贫困,认为赔偿过重。此案由打人者申诉到检察机关后,在略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积极引导和调处下,双方互让一步,判决最终得到执行。

2009年3月份,原告刘素萍因被告王安孝砍柴过界到其家里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大吵起来,被告王雪艳将原告刘素萍推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综合评定为10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略阳县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王雪艳赔偿原告刘素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6982.98元。由于家境条件较差,被告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实在无力负担,不同意给付,于是前来检察机关申诉。

接到被告对本案判决不服的申请抗诉后,该院检察干警先后两次到案件的事发地略阳县乐素河镇乐素河村岩湾组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事情发生的过程,并就案件的处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多次做被告和原告的调解工作。由于本案当事人所住的村组至今未通公路,民行检察干警就徒步跋涉两个多小时,赴原告家看望原告,了解伤情和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民行检察干警认真分析该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原告仍急需医疗费用,且已债台高筑;被告由于家境贫困,履行能力差,如严格依法强制执行,一是执行时间长,二是执行效果也不理想。于是民行检察干警不惜奔波,积极与法院执行庭联系,采取共同讲和个别谈等方式,耐心细致地讲法析理、晓以利害,终于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王雪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剩余5982.98元原告自愿放弃,履行完毕后,双方两清,互不追究。被告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就从亲戚朋友处借款1.1万元,给付了原告。最后,同为乡邻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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