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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轻伤达和解 宽严相济促和谐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2009年6月23日5时许,在合阳县商北路蔬菜批发市场,该县甘井镇某村村民王某某与临摊位洽川镇某某村村民卢某某因卖菜摊位称位移动发生争吵,随即两人撕拉在一起互相抓挖,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用嘴将卢某某右眼下眼袋处咬伤,用手将卢某某头左前额部扯伤,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逃跑。后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伤情为轻伤。该王外逃北京打工,合阳警方上网抓逃后被北京警方抓获归案移交合阳警方,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某被抓获后,其家人多次和受害方协商,达成民事和解,且王某某对自己以前的行为深表后悔,表示悔过自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受害人也表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王某某以前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此,合阳县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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