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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不务正业 收购赃物受惩罚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 通讯员 闫永江 何治民


本有着红红火火的生意,但仍不满足,整天想着如何发大财,却将眼睛盯向了他人偷盗来的物品,不料东窗事发,日前,由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伯冬收购他人盗窃的金银首饰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伯冬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43岁的戴伯冬是湖南省宁乡县老梁仓镇回春堂村胡山组村民,从小就学得了一手加工金银首饰的手艺,5年前,带着家人来到陕西渭南,在该市东风大街开了一家“金银首饰加工店”,生意一直不错,处理养家糊口,还有不少积蓄,但看到身边的朋友渐渐富裕起来,便也想着如何能快速致富,他认为,只有降低首饰品加工成本,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于是,铤而走险,便偷偷收购一些不法金银饰品,2009年2月17日和2月20日,戴伯冬明知犯罪嫌疑人张勇(已判刑)盗窃了大量金银饰品的情况后,先后两次对张勇偷盗的黄金项链、黄金佛吊坠、黄金转运珠、银手镯等金银首饰以2000元价格予以收购予以收购。经鉴定,所收购金银首饰价值7062元。案破后,部分首饰追回已返还失主。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戴伯冬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开庭审理后,鉴于戴伯冬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物品已追回,随对其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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