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一朝伤人命 潜逃十四年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因为亲戚与人发生了经济纠纷,一小青年不但不加规劝,反而参与双方斗殴,并致对方一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乔某的行为触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陕西省城固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6年3月4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乔某的亲戚徐某因索要借款与县砖厂孟某、兰某发生纠纷,徐某气愤不过,回家拿上铡刀、菜刀返回县砖厂找孟、兰二人拼命,乔某等人尾随徐赶到砖厂,夺下徐的铡刀。双方发生争吵撕打,撕打中乔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兰某左胸部猛戳一刀,兰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兰某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乔某外逃。2010年1月9日乔某被城固县公安局在广州抓获.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