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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排除妨害纷纷案件
日期:2012-03-31 00:00  作者: 

(李长军)近日,富平县检察院收到县法院对黄石锋、刘云英与黄建平、黄庄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被告黄建平、黄庄合立即停止对原告黄石锋、刘云英宅基地的侵权行为,原告在宅基地内施工,被告不得妨碍阻挡,并赔偿原告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3000元。

2006年5月,黄建平、黄庄合以黄石锋、刘云英在其宅基地内建房影响了邻里生活、生产为由,阻挡黄石锋建房。后黄石锋将黄建平、黄庄合二人起诉至富平县法院,要求二人停止非法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并赔偿其停工损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与他人倒换宅基地一事会同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后法院以国土局认定原告所持有的富集建(宅)字第3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8年9月,国土局宣布原告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并将结果通知了法院。但原告后又持相关材料重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同年10月13日,国土局经审查后给原告核发了富集用(2008)第5080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11日,法院向原告送达恢复诉讼通知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新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24日,富平县法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富集建(宅)字第3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土地主管部门认为无效,故原告不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2009年2月,原告不服法院判决向富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其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国土局宣布无效后,又重新办理了富集用(2008)第50800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本案恢复诉讼后提交给法院。但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这一新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在判决中也只字未提。据此,富平县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渭南市院提请抗诉。同年6月8日,渭南市院审查后向渭南中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19日,渭南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指令富平县法院再审。2011年12月22日,富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受渭南市院指派派员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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