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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日期:2012-06-19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华县法院  路世荣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家住华县下庙镇沟家村的被告人苟某某,就是因为一时冲动致他人受到伤害,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后才明白了这句话的道理。

2011年7月27日晚,原告关某某在村上的水井放入抽水泵抽水浇地后便回家休息,次日6时前去察看浇水情况时,其抽水泵已被他人拔出,经前往井台查看后发现,被告苟某某早已放入自己抽水泵正在浇地。为此,两人发生口角。在原告上前准备关闭被告的抽水泵时,一气之下的被告便用铁锨将原告打伤。后经华县中医医院诊断为第四肋骨骨折,经陕西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55元,伤残补助费821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755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85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的特点是基层村民因为浇水过程中由吵架进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不仅涉及村民的自身利益,更涉及新农村建设中社会稳定、道德风尚、邻里关系等问题。在送达诉讼文书后,法官们深入走访了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了解了事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详细资料。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修复双方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调处该案。调解中,面对原告过高的诉求,被告言称“我俩因浇水发生口角后,只是用铁锨把原告推了一下,愿给原告赔偿几百元,原告起诉的数额太大了,我不同意赔偿”。因原、被告在赔付金额上差异较大,从而导致调解工作相对难做。为有效化解这一矛盾,办案法官邀请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及该村有威望的老人共同参加调解。他们先后采取分开调、分别调的方式,积极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鉴于被告的实际困难,在给原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原告作出了相应让步。在做被告工作时,指出其致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适时宣讲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告知如果不积极赔偿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终于认识了错误。日前,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55.5元,并承担诉讼费350元。

拿到调解书后,被告苟某某悔恨地说:“以前不懂法,一时冲动伤害了他人,真是‘小不忍则乱大谋’,现在才知道‘冲动是魔鬼’的道理。这场官司也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现实的法律课,这样的傻事我保证以后不会再干了”。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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