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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期:2012-07-05 00:00  作者: 

一、     案情简介

华阴市夫水镇某村村民张某,因承包村巷道硬化和文化室建房工程时资金短缺,2009年4月3日,张某经犯罪嫌疑人牛某(该村村委会主任)之手,向村里暂借一万元,犯罪嫌疑人牛某将此一万元“暂借条”在村里报帐。2009年底,牛某和张某妻子侯某对两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现金时,牛某将张某所借的一万元从总工程款中扣回。2009年12月31日,牛某将两项工程款合计52110元(硬化巷道款23550元、文化室建房款28650元)在村里报账,牛某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将一万元侵吞。

二、     分歧意见

在此案审查中,对于牛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1、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

嫌疑人牛某身为某村村委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张某所借一万元在村帐中支出,在工程结算时,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回,后在报账时,将全额工程款予以报销,将扣回的一万元不上缴村帐,从中侵吞了村集体财产一万元。客观上有侵占的行为,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故其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2、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张

某所借村集体一万元,经牛某签字,在村上列支,此行为符合财物制度,农经站审计意见中,此一万元属应收款。牛某在工程结算时,将张某所借一万元在工程总款中予以扣回,后将工程款按照票据数额在村帐上报销,虽然未将一万元归还集体,此时,从村财务帐上看到工程款已全部报销支出,只是应收款一万元未收回,作为村集体随时可以向借款人张某追要。犯罪嫌疑人牛某没有采取窃取、骗取等隐瞒手段,主观上不具有侵吞的目的,故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牛某用张某“暂借款”一万元在村里报账支出,后和张某妻子工程结算时,在付硬化巷道工程总款中,将一万元借款扣除,然在报账时,用全额工程款票据予以报销,却未将先前借出的一万元归还村集体。其在报销时,本应扣掉张某借村上的一万元,而未扣除,同时在报销时,也未给财会人员张某提出,有一万元借款应从总款中扣除的事实,实际上牛某从村上多支出一万元,从而将这一万元集体财产侵吞,非法侵占归自己所有。虽然,从村财务帐上看到工程款已全部报销支出,只是应收款一万元未收回,从理论上,作为村集体随时可以向借款人张某追要,但事实上,借款人张某已将所借一万元归还,村集体不可能再从张某处追回钱款,一万元已被犯罪嫌疑人牛某实质上侵吞。牛某不仅有侵占行为,同时主观上有侵占故意,故亦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李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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