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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临潼区检察院首起携带凶器盗窃案宣判
日期:2012-07-15 00:00  作者: 

(段永谊 )近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携带凶器盗窃案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

据悉,今年1月8日凌晨3时许,牛某毒瘾犯了,没钱买毒品,就想偷些钱或者值钱的东西卖了用来买毒品吸食,遂窜至临潼区石油城小区,随手检起一石块将停放在石榴花城园区26号楼东北角的一辆灰色沃尔沃XC90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具将车后备箱遮物帘割断(后鉴定挡风玻璃和遮物帘价值11000元),盗窃车后备箱的5瓶茅台酒时,被该小区保卫科巡逻人员发现抓获。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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