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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日期:2012-09-20 00:00  作者: 

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户县检察院   刘 伟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发生过矛盾,便伺机报复李某。2010年11月的一天,王某邀约几个朋友找到李某,以了结恩怨为借口,将李某强行带上自己的车。并以要砍李某手指相威胁要求李某拿钱了结之前的过节,当时李某身无分文,王某等人便逼迫李某写下一万贰仟元的欠条,并扣留了李某的现代牌轿车一辆,限李某三日内拿钱来赎,否则该车就归王某等人所有。李某当场被迫答应。当晚李某被放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民警及时出警,将王某等人抓获,并追回了李某的轿车。

二、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使被害人李某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写下欠条,答应三日内交付财物。而且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取财的特点,不构成抢劫罪,虽然王某等人扣下了李某的车,但那只是便于日后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所以王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所以王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挟持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之产生恐惧感,以致不敢反抗,同时王某又令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并以被害人的车作抵押。王某等人的取财行为具有当场性,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客体,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三、案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都可以具有暴力威胁内容,通常二者很难区分。要对二者进行区别,关键点在于暴力威胁的紧迫性和抑制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一般是对被害人以“日后侵害”相威胁,并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有作出选择的余地和空间;而抢劫罪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劫取财物,暴力与取财均有“当场性”,令被害人没有选择余地。本案中,王某等人是对被害人李某以立即进行暴力侵害相威胁,被害人李某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威胁内容(砍掉手脚)便要当场付诸实施,所以该暴力威胁的实现具有紧迫性,并且威胁内容已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令被害人别无选择。由此可见,王某等人的暴力威胁无论在紧迫性上还是在暴力程序上都超出了敲诈勒索的限度,并且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1.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等人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外,还具有当场获取财物的主观故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王某等人声称“若被害人不来赎车就将汽车占为己有”,由此可推定其主观目的就是当场取财,因此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2.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等人是以对被害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暴力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并且该暴力内容(砍掉手指)已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对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从而不敢反抗。随后王某又令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并以被害人的汽车作为抵押,若被害人不来赎车就将汽车占为己有,也就是王某等人或者得到欠条上的钱或者得到扣下的车,该取财行为具有“当场性”。所以本案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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