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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村书记合谋受贿终受罚
日期:2012-10-16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  华县人民检察院 齐幸)村主任、村书记合谋受贿,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近日本案开庭审理,二人受到法律的处罚。

2011年3月份,华县大明镇沟南行政村主任王某某、书记王某某将该村砖厂从高某某的手中转卖给范某某、李某某夫妇,在办理有关转卖砖厂的手续中,王某某、王某某二人商议以砖窑属于村上,不能随意转包买卖之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用20000元,王某某分得好处费11000元,王某某分得好处费9000元,用于各自的日常花销。2012年7月12日,王某某向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在经侦大队对此案进行查处期间,王某某、王某某对自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将各自的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退还违法所得款,依法可使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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