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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中抗调并用 实现“案结事了”
日期:2012-10-30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 李长军)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王某某、李某、杜某因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财险渭南支公司、大地财险渭南子公司、富平县人民政府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向富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做好提请抗诉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该院审查发现,在本案中原审原告的亲属李某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无责任。富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富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43601.52元。却在判决书中判决由原告承担343601.52元中的29441.4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8270元中的3428元。该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的亲属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而(2010)富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却判决由四原告承担29441.42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3428元,显属判决不公,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该院提请抗诉,经渭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进入再审程序,这期间,该院民行检察办案人员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多次协调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给付原审原告亲属李某死亡赔偿金29441.42元,原审原告放弃其他诉请。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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