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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私生子 分脏不均自首也没用
日期:2013-07-23 00:00  作者: 

近日,经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王某被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二0一一年九月,陕西省淳化县秦河乡兔鹿村的吴某与网上认识后并开始非法同居的河北省玉田县唐自头镇小陵村的王某在乾县生下一男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人以无力抚养为借口经预谋后,在乾县县城东环南路其租住房内,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乾县峰阳镇一农户,并索要现金31600元。后王某将所得赃款15000元用于退还其所欠的彩礼、4000元用于还账,其余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吴某以自己未分得赃款为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网上追逃后,十一月三日,王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卖自己孩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虽自愿认罪、系自首、初犯、偶犯并已悔过,但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乾县检察院 景行刚)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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