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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协议分别赡养父母 父亲去世仍需共养亲娘
日期:2013-08-29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王亮) 为解决父母亲的养老问题,兄弟二人在家族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哥哥负责赡养父亲,弟弟负责赡养母亲。哥哥将父亲养老送终后,弟弟却不赡养母亲。母亲只好将兄弟二人诉至法庭。哥哥是否还应承担赡养母亲义务?近日,勉县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做出判决,弟弟承担母亲70%赡养义务,哥哥承担30%赡养义务。

家住勉县温泉镇的庄大妈与丈夫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陈大林和陈小林。庄大妈和老伴年事渐高,逐步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子女赡养。在家族亲友的主持下,兄弟二人经协商约定由哥哥陈大林负责赡养父亲,弟弟陈小林负责赡养母亲庄大妈。弟兄俩均按则按约定赡养父母。2012年庄大妈老伴去世,哥哥陈大林负责安葬。但此后,弟弟陈小林却不善待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庄大妈将大林、小林兄弟二人诉至法庭,要求二人尽赡养义务。

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被告虽然达成了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但不能免除共同赡养

父亲或母亲的法定义务。在确定二被告赡养义务份额时,可以参考赡养协议以及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平合理确定。遂判决:弟弟陈小林承担母亲70%赡养义务,哥哥陈大林承担30%赡养义务。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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