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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怨恨伺机报复,终锒铛入狱
日期:2017-04-03 20:39  作者: 

                           心存怨恨伺机报复,终锒铛入狱

2014年8月,舒某以自己的宝马车为抵押向刘某借款80万元,因舒某未能按约定还款,2014年10月刘某将舒某的宝马车变卖,舒某遂怀恨在心。2014年12月的一天,舒某约朋友沈某到家中吃饭期间舒某告诉沈某,其和刘某存在着经济纠纷,想将刘某的车烧毁,以报复刘某,沈某当场同意帮忙,饭后两人从舒某的摩托车中抽出三个矿泉水瓶子的汽油,存放在沈某白色小轿车的后备箱中伺机作案。2015年1月24日凌晨,舒某在汉源镇山水嘉园小区门口发现刘某停放的汽车,便打电话叫来沈某,向其指明刘某的汽车停放地点,舒某在一旁放哨,沈某将三矿泉水瓶子泼在刘某的汽车上,将火点燃,二人逃离现场,该车被完全烧毁,失去使用价值。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对舒某和沈某进行批捕。舒某和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悔不当初,舒某承认自己不该因心中存有怨恨,而采取违法手段来报复刘某,通过这样的极端手段,不仅没有要到自己的车,反而将自己和朋友送进了监狱,真是得不偿失。

 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违法手段只会害人害已,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是公平的,既要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也要让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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