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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污染环境犯案案件
日期:2017-04-03 20:39  作者: 

洛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污染环境犯案案件

嫌疑人阮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用氰化钠提炼黄金,引起环境污染,近日,洛南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阮某某依法审查起诉。

2014年5月,嫌疑人阮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电线、水泵、水管、烧碱等物品,准备在洛南县巡检镇某村矿山非法清洗废弃的金矿洞子内残留矿物提取黄金,因被群众举报,2014年6月30日,洛南县公安局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对阮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4年6月15日,李某某为了弥补以上投资损失,再次伙同阮某某在洛南县巡检镇某沟山上利用原来投资的设备,由李某某购买氰化钠4袋约400斤交给阮某某,阮某某将氰化钠运到废弃的矿山上,倾倒在建好的容积约21立方米蓄水池内,再通过水管将氰化钠溶液喷洒在矿山上3个废弃的金矿洞内,循环往复清洗金矿洞内残留矿物,最后将氰化钠溶液回流到三个装有活性炭的大铁罐内,利用活性炭对氰化钠水溶液中的黄金进行提取。其行为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2014年7月24日,洛南县公安局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同日,阮某某向洛南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洛南县环保局对氰化池、矿洞内流出的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氰化钠浓度分别为123.4mg/L和9.306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500余倍,其行为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为了控制环境污染事件蔓延,洛南县环保局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当地镇政府干部积极采取措施,购买漂白粉等物品,动员广大村民紧急处置消除污染隐患,后期处置费用已投入48270元。

嫌疑人阮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对阮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审查起诉。

氰化钠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化工原料,用于基本化学合成、电镀、冶金和有机合成医药、农药及金属处理方面,为剧毒化学品,人身吸入、口服或经皮肤吸收均可引起急性中毒,口服50~100mg氰化钠即可引起人猝死。

 (供稿: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赵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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