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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检察院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日期:2017-04-03 20:39  作者: 

 澄城县检察院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未检工作方针,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抢劫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澄城县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但在朋友的影响下,迷上了网吧,每逢星期天、假期都要到网吧打一会游戏、聊一会天。2014年10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六中午,李某与王某等四位朋友放学后搭车从乡镇赶往县城五路一网吧,上了五六个小时的网后,天色已晚,五人便离开网吧准备搭车回家,结果发现身上没钱了,家人给的生活费都在网吧花完了。怎么办,王某便提出找几个单独行走的学生娃要些钱花。王某与李某等人转到澄城县九路一巷子附近时,发现一名学生单独行走,便上前拦住,采取拳打脚踢、用砖块砸等手段从其抢走1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随后,五人又转至澄城县古徵街五路东边一巷子,采取相同手段从一名学生抢走一部三星手机。

该案发生后,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关进了看守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涉嫌抢劫罪。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两次作案过程中,仅仅是跟着去了,即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分得赃物,犯罪情节较轻。同时李某系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且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设置了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同时要求李某签订《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承诺书》、其监护人签订《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担保书》。随后,针对李某的涉案原因、性格特点、学习环境,该院制定了详细的帮教计划。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一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了其一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的机会,同时也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罗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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