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犯罪预防 >> 详细内容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思考
日期:2014-02-18 00:00  作者: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思考

陕西省铜川市位于纵贯关中的渭北煤田“金腰带”上,煤炭资源丰富,煤矿众多。近年来,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仅2011年田玉煤矿“10.16”事故,就造成死亡11人,直接经济损失965余万元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使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我市检察院机关近年来办理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来看,隐藏在煤矿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的存在是导致每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煤炭安全生产关系到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就要从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的高度,总结出原因和对策,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煤炭安全的工作机制,促使行政监管机关加强执法,营造我市煤炭行业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

一、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研来看,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一方面部分煤矿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不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职责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没有将自己的工作上升到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上来,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反而将其作为捞取好处的特权,使得安全生产检查具有随意性,没有形成制度化;另一方面一些煤矿企业,特别是地方小煤矿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人思想麻痹,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后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责任性严重缺失。其二是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通过对我市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发现,部分煤矿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在实践中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在日常的安全执法过程中存在图轻松,不深入一线实地检查、却以会议传达会议、文件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取而代之的现象,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准确的掌握实际情况,并及时下达整改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口头指出或者随意以书面形式予以指出,而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可见,规章制度的缺失是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煤矿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制度的不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具有安全监管职权的部门和人员的不尽职。

二、应对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方式方法

我市检察机关于2011年8月制定了《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定期深入煤矿企业巡访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巡访检查。在定期深入煤矿企业巡访检查的工作制度中规定,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及预防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检察干警,要定期到煤矿企业进行巡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通报煤矿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落实。在巡访的同时,还对安监、煤炭、国土、煤监、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管理中,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进行巡访。如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从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监管。定期深入煤矿企业巡访检查工作制度通过一年多的运行,为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优势,协助煤矿企业及矿山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预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铜川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其敏指出“把事后追查,变成事前预防。这是推行检察官定期下井巡访煤矿制度的主要目的”。这就必须做到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法律监督上做文章。《宪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反渎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准确定位,克服为办案而办案的思想,通过践行《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定期深入煤矿企业巡访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巡访检查的法律监督体系,使我市检察机关在介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能得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广泛认同,达到了预防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的目的。

三、预防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的具体做法

一是落实深入煤矿企业巡访检查制度,与安监、煤炭等部门密切合作,把抓工作难点和抓落实作为巡访检查工作的重点,创新工作思路,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工作,实现综合执法,使得巡访检查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检察机关要深入了解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协助行业部门制定健全出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如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让他们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内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受到监督,从源头上遏止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滋生蔓延。同时,对每一个安全监管人员建立执法活动档案,明确要求其到所负责的工作或煤矿企业实地检查后,都要实事求是的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交给分管领导审阅签批。

二是加大预防力度,构建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我市煤矿企业较多的实际出发,与铜川矿业公司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中心。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又一创新实践,也在检察机关和矿业公司之间搭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桥梁和工作平台。通过采取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提供法制宣传材料和法律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通过现实案例进行教育。利用前几年处理过的渎职案件,结合案例给安全监管人员上一堂警示教育课,通过现实案件说危害,通过危害谈责任,通过责任讲教训,让安全监管人员把发生过的渎职案件作为一面镜子,时刻告诫自己不要重蹈覆辙。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煤矿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几乎每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问题。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发现一起就要处理一起,不能手软。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要做到查不清谁渎职不放过、查不实渎职责任人相关责任不放过。对经查确有渎职犯罪事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通过严厉打击,形成严惩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强大法律威慑力,以儆效尤。

预防与查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任务艰巨,使命崇高。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安全生产工作也将面临严竣的考验,检察机关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我们将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李月明)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