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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一申诉人挽回损失近万元
日期:2013-04-16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岐山县检察院  赵维)“如果没有检察院的抗诉,我就要多掏九千多元呀,谢谢检察官……”。这是4月15日,货车司机武某为感谢岐山县检察院提抗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获改判而发出的感慨。

2012年,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武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碰撞,致使小轿车内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武兵分别给付两死者亲属31500元和20000元。经事故认定: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武某申诉至岐山县检察院,表示同意判决书其他部分并已履行,而赔付死者李某亲属的22113.29元,实际已垫付31500元,多支付9387.29元,应由原告章某某返还。

岐山县检察院受理后,经走访当事人、调阅案卷审查认为:县法院对死者李某的赔偿费分配不合理,确定的赔偿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返还赔偿义务人先前垫付的钱,本案赔偿义务人只有武兵而无章某某。而章某某与李某亲属调解结案,与本案赔偿无关,判决却以武某的垫付款和章某某的调解赔偿款作为总标的来分配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不合理。岐山县检察院遂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支持后,市中院发回县法院再审后判决:由原审原告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多得的由渤海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转付原审被告武某垫付李某赔偿款人民币9386.71元。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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