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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检察院细化逮捕条件量化羁押必要性
日期:2017-04-03 21:07  作者: 

澄城县检察院细化逮捕条件量化羁押必要性

澄城县检察院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利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降低刑事案件批捕率,提高案件审查逮捕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实际,在具体执行中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细化逮捕条件,量化羁押必要性,对所有刑事案件采取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做到“少捕、慎捕”。

该院近期出台的《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三个环节:一是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环节;二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三是捕后变更羁押环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被动审查,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

在审查的标准上,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内容主要围绕人身危害性、妨碍诉讼可能性、证据材料、量刑方面以及律师介入、信访隐患、被告人谅解等其他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各种实际情况,对于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进一步转变工作观念,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上进行考量,更要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社会群体、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上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被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消除相应的社会不利影响,方能对其变更适用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提请逮捕要同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呈报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需要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批表,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填写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表,一案一表,即能方便部门领导进行案件审查,又能使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评估。通过这项新举措可以有效地将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各个阶段进行规范和约束,将逮捕条件进行细化,将羁押必要性进行量化,转变以往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惯性思维,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执法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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