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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院“五条”措施依法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日期:2017-04-03 21:07  作者: 

大荔县院“五条”措施依法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去年以来,大荔县院采取“五条”措施依法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7案10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人,移送起诉至法院5案7人,涉案金额上亿元,确保了案件在检察环节不贻误战机。
一是迅速转变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在接待被害人时,检察人员用真诚负责的态度,本着灵活务实的原则,既理解他们的焦急心情和缺乏法律知识的客观实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又理智排除他们干扰办案人依法审查案件的情绪,切实做到有礼、有节、有理。
二是改变传统办案模式。主管检察长亲自挂帅督办,及时掌握案件侦查和办理进展情况,及时与侦查机关、法院协调沟通,全方位服务案件办理。同时针对案情复杂、案件材料多、涉案人多、办案人员紧张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人主审,多人协作的办案机制,聘请了具有金融财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配合办案人共同办理此类案件,识破犯罪行为欺骗性、隐蔽性,发现赃款去向线索,核定涉案金额和存款人的损失,尽多尽快追回追缴赃款,减少被害人损失。
三是注重捕侦、捕诉沟通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对于影响大、涉案人数多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了解涉案群众阶层、人员结构,熟悉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侦监与公诉互通案件情况,对案件认识达成一致意见,定期关注了解案件进展、赃款退还、被害人的思想动态等情况。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款物以及债权,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侦监、公诉与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相互沟通,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配合大荔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对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在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正当权利的维护,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四是注重庭审社会效果。在法庭上,办案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表示鲜明的立场和适度有据的谴责,平息民愤,防止存款人集体上访。存款人提出的批评和要求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及时耐心解释,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防止矛盾激化。
五是剖析共性,总结办案经验。通过定期开会分析、研讨,对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察机关研究探讨解决方法,总结此类案件的共性和以后发展可能出现的特性,形成经验材料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南。研讨案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如何提前预测每一阶段的经济波动对企业带来的可能性影响、可能引发的犯罪,提出预防方案、解决方案,向相关部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检察建议,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相关部门都给予了较高的社会评价。(闫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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