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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办理的杨娟利申请监督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效果好
日期:2015-05-21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 (刘万绪与朱欣荣、杨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娟利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案经富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因为朱欣荣从刘万绪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富平县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犯罪,刘万绪追索朱欣荣所“借”现金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朱欣荣的“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则朱欣荣与刘万绪所签订的借款主合同无效。杨娟利因受骗而作出担保,也无过错,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2014年5月4日,富平县检察院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富平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立即启动再审程序。2014年9月3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富平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2013)富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刘万绪的诉讼请求。 近日,杨娟利专程来该院民行科,对检察机关的依法、正确、公正监督表示非常感谢。(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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