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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检察: 规范《审查逮捕意见书》 提高批捕案件质量
日期:2015-11-23 00:00  作者: 

三原检察: 规范《审查逮捕意见书》 提高批捕案件质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和效率,三原县检察院侦监科开展了审查逮捕意见书评查活动,对公安机关、本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的各类批准逮捕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意见书》进行梳理,对制作优秀的文书进行分析,同时对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为进一步提高文书制作水平提供参考。侦监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四项举措,旨在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一是繁简分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按照高检院繁简分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要求,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地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既保证文书的质量,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司法成本。二是加强释法说理,提高理论水平。要加强逻辑推理分析,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理论水平,对于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证据采信、案件事实认定、占有证据等重要环节,要做到条理清晰、论证得当。三是鼓励干警创先争优,要求干警树立精品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把文书制作打造成侦监工作的亮点。 四是定期开展评查,积极探索创新。定期开展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就每名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汇总,通过评议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积极探索出体现工作特色的意见书制作格式。通过以上“四项措施”的实施,侦监科《审查逮捕意见书》从实体到程序,详细罗列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听取汇报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明确各级责任,提高批准逮捕案件质量起到良好作用,今年以来,三原检察捕后案件无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三原县检察院陈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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