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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为己还债 职工利益谁来管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处了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

犯罪嫌疑人路某,原澄城供销联社X镇供销社主任,现年45岁,其在担任X镇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转让门面房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在侦查中,办案干警发现,路某在转让单位门面房之前,曾以单位缴纳养老金的名义,向职工郭某和张某等人借款6万元,而单位转让门面房取得了13万元收入后,路某不仅不先向本单位职工归还欠款,反而只归还了个人在外做生意时的欠款,并且畏罪潜逃。三年来,单位职工多方寻找,要账无门。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干警加大侦查力度,一方面固定证据,一方面积极与路某家人联系,加大追款力度。利用一周时间,追回了所挪用款项,归还了所欠职工的借款,受到了该社职工的一致好评,为“和谐澄城”建设,做出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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