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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督促移送并从快批捕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日期:2017-06-07 10:44  作者: 
富平县检察院督促移送并从快批捕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今年来,我院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找准定位、科学谋划,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确保百姓餐桌安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日,我院在走访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过程中,获悉一起可能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线索,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移送案件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富平县城经营一辣子鸡店,从2017年4月中旬开始在店内加工卤猪蹄,并对外销售。为使猪蹄上色、肉烂,许某某在卤制猪蹄的过程中反复给卤汤内添加亚硝酸盐,致两名儿童食用后出现嘴唇、手指发紫、呕吐等症状,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亚硝酸盐中毒。经专业机构对辣子鸡店内剩余的猪蹄和被害人家中剩余的猪蹄进行化验检测,两份送检样品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分别为3730mg/kg、3587mg/kg,严重超出亚硝酸盐的国家标准。

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 特别提示注意收集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人通过认真阅卷,仔细审查所有证据,查阅相关案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快批准逮捕。该案为我院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首例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是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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