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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对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日期:2017-06-14 16:31  作者: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多类主体,矛盾多、利益关系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农户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市场抗风险能力低,无利益保护机制。一旦大户经营不善,无约束机制保证农户的利益。
  二是国家对土地政策的规定与现阶段部分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土地比较分散,难以集中,增人不增地,造成有人无田可种,减人不减地,造成有田无人种,出现部分土地撂荒现象。
  三是惠农政策不够灵活。现前,农民不但不交农业税,而且还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农业补贴。因此农民情愿撂荒土地也不愿交出土地,就算流转后,还存在少部分未能流转出的土地农户在自行耕种,不利于大户的经营管理。
  四是部分业主诚信度不高。有的甚至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能经营则经营,不能经营则把烂摊子丢给当地政府。
  为此,建议:
  一是应着力调整全户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的土地。对于长期全家外出,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住所的农户,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然后集体收回其承包地,交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和流转。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切实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流转申请、登记、备案;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妥善保护双方权益;拟制土地流转标准合同格式文本,严格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建立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体系。

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要实行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制度,制定由流转市场决定,涵盖土地区位差异、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亩协议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农民常年常规经营纯收入,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保持一定增幅,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

四是对较大土地流转项目实行准入制度。要对农业项目实行评审制,防止纯粹以项目为载体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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