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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法院:简易程序盗窃案当庭宣判
日期:2017-06-20 17:09  作者: 

619,岚皋法院第三审判团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某某,现年29岁,陕西岚皋县蔺河镇人。2011年,杨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岚皋县城关镇,利用塑料胶片开门入室,分别在老油库家属楼、原路桥公司家属楼、朝阳小区、岚水苑小区、岚花苑小区等地入户盗窃,前后作案5次,涉案金额4.01万元。

岚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开门入室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予以宣判。宣判后,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进行了释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让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处理,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岚皋法院 陈丹丹  刘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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