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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检察院: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作为减刑案件审查的重点
日期:2017-10-14 09:00  作者: 

本网讯(通讯员 杜耀春)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近日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先后对张某某等5名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年消费极高的职务类罪犯建议撤销减刑提请的意见均被监狱采纳。

罪犯张某某,男,汉族,原系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组副组长,2015年6月因受贿11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开始入监服刑。2017年8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已经获得13个改造积极和入监时间超过两年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6个月。收到提请意见后,检察官对监狱报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该犯在判决生效前被收缴赃款14万,下余赃款97.7万元人民币到目前一直未履行,且年消费接近5000元,随与该犯进行教育谈话,该犯表示赃款是被其儿子等人挥霍,对法院判决由其退缴有异议,而且自己根本无钱可退。鉴于该犯涉案赃款数目巨大,年消费太高,且对法院判决应该由其退缴赃款有异议等原因,建议监狱撤销了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法释23号以前职务犯罪类罪犯一直依据的“改造成绩超过12个积极,入监改造时间超过一年半”两项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拒不履行被“突破”,在监狱内产生了很大反响。

“一石激起千层浪”。目前,监狱内已经有很多在押罪犯开始利用接见时间和亲属商议履行财产性判项问题。我们相信,下一步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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