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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日期:2018-02-09 09:52  作者: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酒后驾驶,可谓是害人不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017年4月20日,陈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汉漩路口处,适于对方驾驶小轿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两车于南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经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温馨提示】

本案中的陈某某酒后驾驶,不仅给自己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春节将至,家人团圆、朋友相聚,喝酒助兴无可厚非。但请记住永远不变的道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通讯员:凌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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