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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和对策
日期:2022-09-16 09:41  作者: 

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和对策

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情形,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当事人,采取的以适度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措施的国家救助制度。开展司法救助应助推依法治国,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收到良好效果,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

司法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一个重要桥梁,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许多的案件被害人因案件原因造成自身丧失劳动力乃至危及生命,却因案件无法侦破或嫌疑人无赔偿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无法得到及时医治,让家庭和个人生活蒙上了厚重的阴影,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现实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现实困难,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此司法救助工作有了制度支撑,将刑事被害人列入救助范围。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俗称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展为刑事被害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方式也从单一的支付司法救助金调整为支付救助金为主、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

为确保司法救助精神得到全面落实,检察机关于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至此,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正式步入正轨。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

尽管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在高检院的大力倡导下也在逐年推进,案件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在司法救助实务中,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仍面临着如下问题:

(一)救助案源不足。一是内部联动不足。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主要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但案件来源主要依赖于刑事检察和民行部门及未成年检察部门,只有极少数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而现实中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主要依靠控告申诉部门自行寻找和当事人主动申请,业务部门检察官案件办理中救助线索移送意识主动性不够,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的少之又少。二是思想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范围本就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未经过诉讼,民事部分能否获得赔偿无法确定,只能对急需救治的当事人或部分不诉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经过法院审理、执行后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少,虽然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此规定相对模糊,基层院对此理解不深,此方面救助拓展不够。三是宣传力度不强。对外宣传方式单一,未能形成合力,宣传中主要依靠各院自行宣传,多为发放宣传资料,上下级院和本院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宣传合力,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知情。

(二)审批周期不明确。2019年以后,司法救助金发放审批权由各地方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但未对其审批程序、周期做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救助时会将救助意见书及时提交当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通过司法救助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批,但司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召开时间不固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的及时性。尽管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审查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据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实际操作中最终的救助决定权并不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仍需要提请当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乃至拨付资金。

(三)救助方式单一。未能形成一体化的多元救助模式,一是救助方式主要为一次性发放救助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对困难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宣传等方面工作做得不细不深。二是救助局限于检察机关自身救助,对于特殊重点人群的救助未能与民政、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社区(村)、学校及社会救助机构等救助模式形成有效衔接,救助效果未能实现最大化。

三、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协调、主动思考、大力宣传,积极拓展救助案源。一是成立由业务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学习司法救助相关文件要求,让案件承办人自身先吃透司法救助案件基本条件,同时把司法救助宣传和线索移送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调动业务部门检察官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认为这一条件的运用和把握,敢于、善于用好自主决定权。三是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加强与上级部门纵向联系和本院业务部室横向联系。通过在村、社区开展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与上级院、刑事检察、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携手开展法制进校园、社区、乡镇、学校、机机关、企业等活动进一步拓展宣传形式。加强新媒体运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定期编发司法救助信息和案例、规定等方式,结合办案人员日常宣传和法制宣传日上街宣传,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

(二)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审批期限。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财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对救助期限、审批等达成共识,确保程序顺畅统一,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准确、到位,真正让被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更好的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    

 (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但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和村(社区)以及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机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沟通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合力。特别是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未成年人等,要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随着近年来司法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也越来越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认可,成为检察机关人性化司法的标签。基层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拓展救助思路,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未成年人关护、退役军人关爱、残疾人帮扶等有效衔接机制,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应有之功效,助力乡村振兴、未成年关护和退役军人关爱,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感受到检察司法的阳光。  (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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