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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日期:2023-07-06 12:4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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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6月28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并印送有关单位,要求认真执行。

《决定》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从提高站位、依法履职、严格程序、健全机制、夯实责任、强化监督、深化公开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办理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决定》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参与社会治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决定》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检察建议完善管理、改进工作,共同促进平安商洛、法治商洛建设。

《决定》要求,要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格局,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察事项。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论证、充分说理、文书规范、明确具体、精准可行。要加强对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规范检察建议办理程序,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质效,促成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要突出抓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区建设。

《决定》强调,被建议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工作,按期回复反馈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宣告送达,或者对检察建议不回复、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情况,通过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有关机关落实检察建议。

在《决定》起草、调研和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坚持思想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深入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安排部署,依法运用决定职权,旗帜鲜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全市检察事业和检察建议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殷少军  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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